可是,反服贸學生持久占据最高立法機構,导致公帑虚耗,议事瘫痪,政局震動,并试圖强行打击行政院,迫使行政中枢停摆的這类张狂行動,生怕不管若何也算不上是一種值得被理解與怜悯的现代民主举動(更遑论其暗地里在野党的决心操弄與火上浇油),而從其文宣攻势反應出来的大量非理性(unreasonable)與反理性(counter-rationalism)化诉求的本色上看,乃至底子就是一種有违法治(rule of law)精力的极度民粹主义举動。
有的人可能要以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的視角来為反服贸學生辩解摆脱(在此,咱们且非论直接民主中隐藏的非小我化與异化身分,有乐趣的读者可参阅Jeremy Waldron: Law and Disagreement, p109),可是试問,寰宇以內哪里的公决(referendum)或法令動议(initiative)因此瘫痪其分权布局中的立法構造為条件而实现的?這的确是全國最荒诞的事。
進一步说,到底作甚真实的“人民主权”?或许不少介入反服贸活動的學生的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课是只學到卢梭就完结了罢(更况且卢梭自己也毫不是仅仅只有激進的一维面向罢了),居然貌似连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與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焦點精华都浑然不知。民主的扶植與推展岂有可能只一句“人民主权”就获得通盘解决?這是很是幼稚的設法。正如美國已故政治學者谢茨施耐德(E. E. Schattschneider)曾讲過的,民主的重心理當被置于社會的带领力和组织力所饰演的脚色問题,而不是草根阶级层面自觉發生的@活%2p44e%動或举%793Q3%措@上(谢茨施耐德并不是否認這些活動的正當性),民主的問题在于選擇性,在于一個稳健的责任與信赖體系(the Semi-Sovereign People, p.138)。若是马英9、江宜桦们真的失责于這個體系,期待他们的也将是将来历次、各类推举的磨练,而不该是如今這类占据“國會”殿堂二十余天的失序场合排场。台灣人民可能會埋怨當局體系體例在活動性上的僵化,但這不是民主自己的問题,而仅仅只是轨制選擇與設計层面的問题(更况且這是不是真是個問题還需两说),如要扭转如许的問题,也大有正當的管道和路径可以去走。
代议制民主自己是一種很纤细紧密的,必要人民去极力保护的工具,就如汉娜•阿伦特所说的那样,當一種极权主义样式的思潮试圖侵入代议制民主體系體例時,它一方面會死力声称并使愈来愈多的人信赖议會大都派是子虚的存在,是不足以反應举國政治实際與真正民意的,一方面又可能會使阿谁原本就信赖大都人统治(majority rule)而非本党自有大纲的當局变得薄弱虚弱和松動,变得逐步落空自负與自傲(Hannah Arendt: 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HBJ Book, 1973, p312)。而回首中國,近代以来,與其说是在扶植民主的轨迹上趔趔趄趄,不如说是過早地對創建完整紧密的代议制發生了過量的戒心(参阅笔者:《也谈“议會制”》一文,刊于上海《东方早報•上海书评》),對中國近代史的研读和體察也将奉告今天的台灣公眾,在现有的自由民主體系體例下以抗议當局施政目标之名,無穷上纲上線,演变到對峙法機構占据、對行政機構打击,其实是一種很蛮横、蒙昧與後進的举動。
既然有代议制民主與“宪政民主”的深挚汗青根本,在面對聚讼纷纷時就更應當晓得經由過程正當的路子表达本身诉求。美國可说是當當代界自由民主阵营里摇旗叫嚣的主帅,其“人民當家作主”的呼声响彻全世界,但就在美國,其對付本身代议制與宪政框架的爱崇與保卫也是环球著名,也正由于這类延续的态度,才华和了“人民主权”與平常政治运作之間客觀存在的歧异與落差。美國的强违宪审查(Consti抗老化保健食品,tutional review)機制申明远播,其根基逻辑就是:人民對峙法機構的决定可以举行根据宪法的规管和限定,而這类规管的详细权利被寄與司法機構,司法機構根据宪法颁布發表哪一個详细法案是违宪的,或在两個相冲突的法条中,理當以哪個為准(Essays in Constitutional Law, Vintage Books, 1957, p66)。此種設計之源流,亦实起始自美國联邦党人有联系關系邦层级的司法機構的见解。彼等認為,司法機構的职责本就應是叫醒公家對“作甚其真实的本身长处”的深入切當的認知(Sotirios A. Barber et al: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p. 55)。固然美國和台灣一個是总统制加联邦制加两院制,一個是“半总统制”加“共和制”加“一院制”,但一些政治的基来源根基理说到底仍是遥遥相通的。放眼台灣島內,人们一邊埋怨着各类“司法內幕”,一邊空想着無穷制的“人民主权”,一邊更漠視着“五权分立”的究竟存在,吾未能见其明也。